部署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有关工作

近日,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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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内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并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同时,养老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区分对待的做法,以确保所有收住对象都能得到平等的照顾。

对于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养老机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通知还明确了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群: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包括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二是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对于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的参保人员,若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则不纳入救助范围。

在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方面,通知提出,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则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外,通知还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这一举措有助于减轻这些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总之,此次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