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为了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规范天津市市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推动市级自然公园的持续健康发展,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发布了《天津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市级自然公园的系统管理,确保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根据《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涵盖了市级风景名胜区、市级森林公园、市级地质公园、市级海洋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等类型。

这些自然公园可以划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

生态保育区主要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任务,通过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以及必要的设施建设,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和谐。

同时,为了满足保护管理的需求,生态保育区内还可以规划适度开放的观光游览活动区域,甚至划定为不对公众开放或季节性开放的区域。

合理利用区则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及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在此区域内,严格禁止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对于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确需规划的,需附上专题论证报告。

在市级自然公园内,严格保护森林、湿地、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

在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时,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办法》还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在市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同时,禁止在市级自然公园内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禁止违规侵占市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级自然公园的社会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自然公园向中小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免费开放,让更多的人共享绿色生态资源,感受大自然的魅力。

通过这些举措,天津市市级自然公园的保护与利用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