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皖 7月同步通过《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中国经济报导:沪苏浙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于 2025 年 7 月同步通过《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并将于 9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法律性文件,标志着区域创新协同从政策推动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立法核心内容与机制创新
(一)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培育
国家实验室体系共建:三省一市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强化上海张江、安徽合肥两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联动,推动光子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跨区域开放共享。
例如,合肥先进光源与上海硬 X 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将形成互补,支撑材料科学、生物医药等前沿研究。
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如思必驰联合上海交大、吉利汽车研究院组建的语言计算创新联合体,其成果已应用于安徽奇瑞、浙江吉利的智能座舱系统。
(二)科技创新平台一体化布局
重大平台协同建设: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在长三角合理布局,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构建 “基础研究 - 技术攻关 - 成果产业化” 全链条创新体系。
例如,张江实验室与紫金山实验室将在集成电路、网络通信领域开展联合攻关。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大型科学仪器、科技专家库、科学数据等资源跨区域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攻关项目的协同管理。
上海光源、合肥稳态强磁场等设施将向长三角科研团队开放预约,降低重复建设成本。
(三)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联合基金与任务机制:设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重点支持跨区域、跨学科的应用基础研究;优化 “揭榜挂帅”“赛马制” 等机制,鼓励企业出题、科研机构揭榜。
例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三省一市联合设立专项基金,吸引宁德时代、比亚迪等企业参与攻关。
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推动开发区(园区)跨省域合作,共建创新型产业集群。
G60 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等载体将探索 “研发在上海、转化在周边” 的模式,促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产业协同发展。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优化
先使用后付费机制推广:吸收浙江经验,将科技成果 “先试用后付费” 纳入立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截至 2025 年,浙江已有 8000 余项成果纳入 “先用后转” 池,累计试用超 2500 次,企业试错成本降低 60%。
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推动长三角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统一技术合同认定标准,实现跨区域技术交易 “一网通办”。
上海技术交易所与安徽科技大市场将建立数据共享接口,提升交易效率。
(五)国际创新资源协同配置
全球创新网络融入:支持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吸引海外高校、研究机构落户长三角。例如,上海临港新片区与德国亥姆霍兹研究中心合作建设氢能联合实验室,开展绿氢制备技术研发。
国际标准输出:推动中国主导的换电标准(GB/T 40032)在长三角先行先试,助力全球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
立法突破与实施保障
(一)协同立法模式创新
四地同步立法:三省一市采用 “共同商定、分别审议” 模式,文本由上海牵头起草,苏浙皖共同参与修改,核心条款高度一致,避免政策碎片化。
例如,关于科研人员职称跨区域互认的条款,经四地协商后统一纳入立法。
全过程民主参与:立法过程中召开近 40 场调研座谈会,征求 50 余家单位意见,确保政策落地可行性。
(二)实施机制与资金支持
跨区域协调机构:三省一市科技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设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办公室,统筹重大事项协调。
例如,针对跨区域科研项目审批,实行 “一窗受理、多地联审”。
多元化资金投入:中央引导资金与地方配套结合,对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给予最高 50% 经费支持。
2025 年首批专项基金规模达 20 亿元,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领域。
(三)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
绩效导向评价:建立以成果转化、产业贡献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对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实施 “里程碑式” 考核。
例如,要求半导体材料研发项目在 2 年内实现中试量产。
法规动态优化:立法明确每 3 年开展一次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区域发展需求调整政策重点,确保法规适应性。
《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的出台,是长三角落实国家战略、破解区域创新瓶颈的关键举措。
通过法治化手段整合资源、优化机制,该立法不仅为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框架,更以 “科创 + 产业 + 开放” 的协同逻辑,为全球区域创新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未来,随着配套政策落地与实施评估推进,长三角有望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共同体的标杆,引领中国高质量发展新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