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等六个部门,于21日共同发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从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等多个方面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以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三农”等关键经营主体,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66.png

《办法》中明确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方向。具体而言,这些机构应当重点为那些单户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能够更加精准地服务于那些迫切需要金融支持的小微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同时,《办法》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它要求这些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具体来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也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不过,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这为创新担保业务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为了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潜在的风险,该《办法》还要求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这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这些措施,《办法》旨在打造一个规范、高效、安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融资支持,助力他们克服发展中的困难,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的活力和韧性,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