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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随着《暂行办法》的逐步实施,预计将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受益,享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待遇。

中国经济报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

《暂行办法》明确了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将能够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这一津贴的发放,将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支持,确保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参保人员的权益。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中提出了以下关键内容:

病残津贴的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过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有资格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津贴标准和支付期限: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根据申请人申领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同时,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将随着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而同步调整,确保津贴的购买力。

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时,其待遇领取地将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这意味着,参保人员的待遇将与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一致。

缴费和就业情况: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参保人员在此期间继续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将停发病残津贴。

鉴定结论的要求:《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必须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申请津贴的必要条件。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次重要升级。它将有助于减轻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障。

随着《暂行办法》的逐步实施,预计将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受益,享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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