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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力。

中国经济报导: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重要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人员入境、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六个方面,共计30条措施,其中,与金融领域相关的措施占据了相当比重。

在服务贸易方面,金融相关措施的推广范围被扩大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在营商环境方面,金融相关措施的推广范围更是扩大至全国,主要包括:“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去年6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当时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上述地区的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年多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凭借自贸区和自贸港金融制度创新先行优势,加快了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金融开放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例如,去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支持临港新片区深化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开展跨境金融先行先试,加快发展新金融服务,支持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的企业、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等。

在肖本华看来,《通知》明确将这些金融相关试点经验复制到全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甚至全国范围,进一步释放了我国持续扩大金融开放的信号,表明我国将积极欢迎外资金融机构来华发展,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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