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Enter" to skip to content

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进行土地收回收购的具体实施工作,应由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中国经济报导: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最新消息,近期该部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一通知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加大力度收回和收购闲置土地,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中明确指出,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进行土地收回收购的具体实施工作,应由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相应的储备地块标识码。

对于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提交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将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和动态更新名录。

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对于收回收购土地的范围和优先级也做了详细规定。

优先收回收购的对象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此外,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为了确保土地收回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摸清底数,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

在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

在价格标准和程序方面,《通知》提出,土地储备机构应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以此为基础,相较企业土地成本,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将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通知》还强调,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

对于确有需求的,应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同时落实“五类调控”,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对于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此外,《通知》还要求多部门协同配合,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确保土地收回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More from 经济More posts in 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