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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在新的制度框架下,保险机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中国经济报导: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的最新消息,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期正式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

这一系列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对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5年起,监管部门已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这些指引在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是在前述指引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旨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一些关键环节,提出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操作要求。

《应用指引(4-6号)》主要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非标准化资产,如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明确了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安全性。

具体来说,《应用指引(4-6号)》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强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履职尽责:要求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投后管理要点细化:对投后管理环节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规范,包括项目跟踪、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以提升投后管理的有效性。

强化风险控制:明确了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将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的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有助于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上实现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平衡,从而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在新的制度框架下,保险机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这也将有助于增强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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