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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规范,引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地进行业务拓展,以更好地维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期草拟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期货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必须确保营销活动与其他业务内容区分开来。期货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之中。

同时,期货公司应在总部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开展,严禁以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名义进行营销。

此外,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互联网账号上发布或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对于以直播形式传播的营销内容,期货公司应进行实时监控。

《管理规定》还规定,若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互联网营销,应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第三方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介入或变相介入期货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一环节;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或帮助期货公司规避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互联网营销活动中,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采取以下欺诈或误导客户的方式:提供交易建议或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使用夸大、虚假的营销内容;以承诺或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使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当营销手段;以及其他欺诈或误导客户的行为。

根据《管理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的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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