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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推动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有利于优化银团贷款市场结构,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报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日对外正式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将迎来一系列变革。

根据该办法,银行将被允许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进行转让,但转让形式仅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在解读新规时表示,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激活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从而释放出长期沉淀的信贷资源,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银行在执行转让操作时,需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并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上进行事前集中登记,确保转让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新办法的出台,不仅丰富了银团贷款的运作模式,还优化了分销比例,极大地提升了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以下是新办法的详细解读:

首先,在银团筹组模式方面,新办法引入了分组银团模式,这一变化打破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局面,激发了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贷款方案。分组银团贷款通常分为三个组别,每组别原则上需有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与,且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同时,每组别应设置统一的代理行,以协调各组别之间的业务。

其次,在分销比例方面,新办法根据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对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进行了调整,将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下限分别由20%和50%下调至15%和30%。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要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了规范银团收费,新办法对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银团定价机制。同时,新办法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以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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