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传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近期共同制定并发布了一项名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法规。
该法规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包含31条内容,全面涵盖了登记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档案资源,同时简化经营主体在跨区域迁移时的手续。
在管理原则和体制方面,该办法明确了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体制,强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
对于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的登记档案,要求持续保存;对于已注销的经营主体,其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
此外,登记机关还需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是销毁还是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针对电子登记档案,该办法还对归档、安全管理和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档案迁移管理方面,该办法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明确经营主体在迁入地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时,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
同时,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工作,不得限制或妨碍档案迁移。
此外,该办法还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并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在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
在档案查询程序方面,该办法优化了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
根据社会实际需求,扩大了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新增了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及破产管理人。同时,明确了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该办法要求在归档时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处理。同时,明确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防止被非法利用。
对于查询人,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该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档案安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