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洗涌
在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其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促进其发展壮大是长久之策。在新时代背景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不仅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更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繁荣、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完善涉企法律体系,筑牢权益保护根基
长期以来,我国持续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反垄断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也在持续推进。然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应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明确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范围,细化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完善涉企法律体系时,要注重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例如,在修订公司法时,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强化对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手段对民营企业造成损害。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运用能力,让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开展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活动,帮助民营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引导他们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规范行政执法,确保公正公平
一些领域和地方存在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甚至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规范涉企执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旨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裁量幅度不合理、地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督促调整。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的行为,避免“小过重罚”“重过轻罚”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增强司法质效,维护合法权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加强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司法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发布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违法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渠道。
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防范不当立案、选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或地方司法保护。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依规开展羁押、留置等措施,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加强法治宣传,提升法治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法治意识,是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把廉洁经营作为合规建设重要内容,出台企业廉洁合规指引与建设标准,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人财物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创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各级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合作,根据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发案特点,有针对性加强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常态化开展检察官巡讲、巡展等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增强司法质效、加强法治宣传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生力军作用。(作者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