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印发《关于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以及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即《关于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这份通知旨在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筹资渠道,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养老保险事业,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持。

在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该通知鼓励那些村集体经济基础良好、成员身份确认规范、积极性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参保率,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通知》对集体补助的对象、标准、流程和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体来说,以下是对《通知》内容的扩写和丰富:

首先,关于补助对象,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能够承担一定的集体补助资金;成员身份确认规范,能够准确识别参保对象;群众积极性高,愿意参与养老保险缴费。

其次,关于补助标准,通知提出,集体补助的标准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参保人的缴费能力来确定,既要保证养老保险的基本保障水平,又要兼顾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能力。

在补助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了以下步骤: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补助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其次,组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比例进行集体补助;最后,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补助资金准确到位。

资金来源方面,《通知》指出,集体补助资金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中提取,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支持养老保险事业。

为了规范开展城乡居保集体补助工作,《通知》提供了“普惠型、资助型、激励型、奖励型”等四种补助方式。

这四种方式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旨在激发各类组织的参与热情,形成多元化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

《通知》还要求各级人社、农业农村、财政和税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部门应确保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规范开展,补助资金精准到位,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为全省推开城乡居保集体补助工作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甘肃省有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域取得更大的突破,为人民群众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