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科技企业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备受关注的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工作。

这一举措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的要求,深入推进科技金融工作,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于科技创新,加快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实现,以及科技强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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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了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研了科技企业融资中存在的堵点痛点,聚焦科技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决定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将针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度放宽,以支持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的比例由“不应高于60%”放宽至“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也将由“一般不超过七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这一调整将有助于缓解科技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压力,提高并购的成功率。

在试点工作的适用范围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的标准。试点城市需具备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等特点。

具体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苏州市等18个城市,这些城市涵盖了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3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成渝、西安3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试点银行则需具备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等特点,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而试点科技企业则需具备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等条件。

前述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督促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培养具有科技行业背景、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这一系列措施将有助于推动科技企业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助力我国科技事业迈上新台阶。